招考信息

2022年恩施州乡村振兴局关于恩施州乡村振兴发展中心考试招聘面试公告
发布时间:2022-08-18 11:40:36

根据州委组织部、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恩施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恩施州人社发〔2021〕7号)、《关于印发恩施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面试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恩施州人社发〔2013〕65号)、《关于做好2022年度全州事业单位统一考试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通知》(恩施州人社函〔2022〕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和《2022年度恩施州事业单位统一考试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要求,现将恩施州乡村振兴发展中心2022年度统一考试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面试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面试岗位及面试人员名单

面试岗位及面试人员名单如下。

序号

姓名

招聘单位名称

报考岗位

报考岗位代码

岗位开考比例

岗位招聘人数

加分后笔试总分

成绩排名

备注

1

张心露

恩施州乡村振兴发展中心

综合管理岗

14228001024001001

1:3

2

70.167

1

 

2

唐鑫

恩施州乡村振兴发展中心

综合管理岗

14228001024001001

1:3

2

69.833

2

 

3

陈宇

恩施州乡村振兴发展中心

综合管理岗

14228001024001001

1:3

2

69.167

3

 

4

蔡亚玲

恩施州乡村振兴发展中心

综合管理岗

14228001024001001

1:3

2

68.333

4

 

5

徐小敏

恩施州乡村振兴发展中心

综合管理岗

14228001024001001

1:3

2

68.333

4

 

6

樊明轩

恩施州乡村振兴发展中心

综合管理岗

14228001024001001

1:3

2

67.333

6

 

7

吴杨

恩施州乡村振兴发展中心

财务会计岗

14228001024001002

1:3

1

68.000

1

 

8

刘红欣

恩施州乡村振兴发展中心

财务会计岗

14228001024001002

1:3

1

66.333

2

 

9

汤敏

恩施州乡村振兴发展中心

财务会计岗

14228001024001002

1:3

1

66.000

3

 

10

陈平

恩施州乡村振兴发展中心

规划指导岗

14228001024001003

1:3

1

69.500

2

笔试成绩第一名放弃面试,由第四名递补。

11

姚超

恩施州乡村振兴发展中心

规划指导岗

14228001024001003

1:3

1

69.333

3

12

高代文也

恩施州乡村振兴发展中心

规划指导岗

14228001024001003

1:3

1

68.667

4

二、面试时间及地点

1.面试时间:2022年8月23日9:00开始,考生于8月23日8:00前到候考室报到,候考室设在恩施州乡村振兴局6楼会议室。

2.面试地点:州委网信办3楼会议室(恩施市舞阳大街一巷恩施州人民政府西南侧)。

三、面试方式

采取结构化的方式进行面试。

四、面试考生注意事项

1.面试考生须于2022年8月23日8:00前持本人面试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进入考生候考室,自觉接受工作人员的核验身份、统一封闭管理,同时抽签确定面试顺序。截止2022年8月23日8:45未到达候考室的,视作自动放弃面试资格。

2.面试考生候考和面试期间禁止携带和使用通讯工具,已经携带的,必须关闭电源后交候考室工作人员封存保管,面试结束后归还。面试考生违反面试纪律的,取消面试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五、防疫要求

1.考生应自觉遵守湖北省对国内重点地区人员健康管理措施。

2.考生应自觉遵守进入考试区域的健康管理规定。所有考生入场时严格核验第二代身份证、查验健康码、行程码。落实戴口罩、测体温、手消毒措施。入场时主动配合接受体温检测,现场测量体温正常(<37.3℃),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绿码,按照不同情况服从不同要求。其中,考前10天内有湖北省外旅居史的考生,考试当日,持恩施州24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进入考试区域;考前10天内没有湖北省外旅居史的考生,考试当日,持湖北省内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进入考试区域(“核酸已采样”不视作“核酸检测阴性”)。体温测量若出现发热等可疑症状的人员,应至临时等候区复测体温。复测仍超过37.3℃的,经考点防疫人员评估后研判处置。

3.请考生合理规划个人行程,赴考、出行过程中要做好个人防护,备好口罩等防护物资。注意饮食卫生和住宿安全,以良好的心态参加面试。考生应当自觉服从疫情防控工作安排,不服从防疫工作安排的,取消应聘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责任编辑:格格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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