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考信息

2020恩施州鹤峰县事业单位考聘“三支一扶”期满人员9人
发布时间:2020-06-30 17:33:39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等十一部门关于深入实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的通知》(鄂人社发〔2017〕2号)、《关于做好事业单位考核聘用2017年“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工作方案》(恩施州人社函〔2019〕114号)和《中共鹤峰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下达全县2020年度第一批使用编制新增人员指标的函》(鹤编办函〔2020〕1号),为切实做好我县乡镇事业单位考核聘用“三支一扶”期满人员工作,现将我县乡镇事业单位考核聘用“三支一扶”期满人员测试及选岗工作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考核聘用对象

2017年经省“三支一扶”协调管理办公室选派到鹤峰县服务、服务期满且服务期内历年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等次、自愿留在鹤峰县的“三支一扶”期满人员(已被招录为公务员、选调生和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除外)。

二、考核聘用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备良好的品行;


4.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5.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聘用:

1.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2.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3.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被劳动教养的;


4.在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或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有违纪违规行为受到处理未满2周年的(期限自作出处理结论之日算起);

5.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执行回避制度的人员,详见附件2;

6.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

三、考核聘用原则

1、服务期满“三支一扶”人员考核聘用到乡镇有岗位计划的事业单位;

2、原则上考核聘用到本人服务单位所属行业乡镇事业单位,所属行业乡镇事业单位岗位计划不足的,调剂聘用到乡镇其他有岗位计划的事业单位。

四、拟考核聘用岗位计划

具体岗位详见《鹤峰县乡镇事业单位考核聘用“三支一扶”期满人员岗位计划表》(附件1)。

五、公告及报名

(一)发布公告。通过恩施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http://rsj.enshi.gov.cn/)面向社会发布。

(二)报名时间及地点

1.报名时间:2020年7月7日,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

2.报名地点:鹤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管理股(鹤峰县容美广场综合写字楼6楼616室)

考生持本人有效身份证、近期1寸免冠彩照2张,现场报名并领取准考证,未准时参加报名者视为自愿放弃报考资格。

六、测试

1、测试方式:笔试

2、测试时间及地点:详见准考证

参与测试人员凭身份证原件和准考证入场,自觉出示健康绿码,配合工作人员做好体温检测,遵守现场防疫守则,接受工作人员的统一封闭管理。不服从招聘单位和考试举办单位防疫工作安排的,取消应聘资格;故意隐瞒新冠肺炎真实病情或病原接触史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开考后30分钟仍未到者视为自愿放弃测试资格。

七、选岗

测试完成后请考生现场等候测试成绩和排名,之后按测试成绩排名先后顺序依次选择岗位,不参加选岗者视为自愿服从组织安排。

八、体检

县人社局及时对通过测试选岗的对象组织体检,体检统一到鹤峰县中心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参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关于修订

考生须认真完成全部体检项目,如在规定时间不按要求完成体检项目的,视同自动放弃体检资格。对妊娠期的女性考生,应按医嘱暂缓可能对胎儿健康有影响的体检项目,待妊娠期结束后补做有关体检项目,体检结果合格的,再行办理相关聘用手续。体检费用由受检考生承担。

招聘单位或受检考生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对结果有异议的项目进行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复检费用由申请方承担。

因考生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不予聘用。

九、组织考察

体检合格后,由乡镇事业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对拟聘对象进行严格的考察,包括对个人档案的审核,重点考察拟聘人员的职业道德、思想作风、敬业态度、学习成绩、工作能力、工作实绩等,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其聘用的其他情形。

十、确定拟聘对象

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党委(组)领导班子集体在听取招聘工作情况汇报,严格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测试、考察、体检及可能影响聘用因素等情况的基础上,依规审慎确定拟聘对象。

十一、招聘结果备案

拟聘对象确定后,县人社局及时将拟聘人选报州人社局公示、备案。

十二、聘用管理

以州人社局下发的备案文件为依据,办理聘用人员入职聘用手续。拟聘人员在招聘单位正式聘用前,应自行解除与原工作单位的人事(劳动)关系,聘用单位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有关规定,按岗聘用,签订聘用合同,实行合同管理。考核聘用人员,出国家、省政策有特别规定以外,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5年服务期的承诺协议,并在聘用合同中明确违约责任和相关要求。拟聘人员一经聘用,在约定的最低服务期限内,其他单位不得以借调、帮助工作等方式借出或者调走。

附件:1.《鹤峰县乡镇事业单位考核聘用“三支一扶”期满人员岗位计划表》

2.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

鹤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6月30日

附件1

鹤峰县乡镇事业单位考核聘用“三支一扶”期满人员岗位计划表

image.png附件2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维护人事管理公平公正,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以公正廉洁高效履职为准则,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工作,加强对任职岗位和履职情况的监督约束,促进社会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包括岗位回避和履职回避。

第四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所有参与方以及可能影响公正的特定关系人需要回避的,适用本规定。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回避按照本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负责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的执行和监督。

第二章 岗位回避

第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凡有下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事业单位聘用至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管理岗位,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人员的事业单位聘用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岗位,也不得聘用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内设机构正职岗位: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叔伯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五)其他亲属关系,包括养父母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及由此形成的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近姻亲关系。

前款所称同一事业单位,是指依法登记的同一事业单位法人。

第七条本规定所称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

(一)领导班子正职与副职;

(二)同一内设机构正职与副职;

(三)上级正职、副职与下级正职;

(四)单位无内设机构的,其正职、副职与其他管理人员以及从事审计、财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内设机构无下一级单位的,其正职、副职与其他管理人员以及从事审计、财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回避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有关单位、人员提出回避要求。

(二)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在1个月内作出回避决定。作出回避决定前,应当听取需要回避人员及相关人员的意见。

(三)回避决定作出后,及时通知申请人,需要回避的,应当自回避决定作出之日起1个月内调整至相应岗位,并变更或者重新订立聘用合同。

第九条岗位等级不同的一般由岗位等级较低的一方回避;岗位等级相同或者岗位类别不同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第十条因地域、专业、工作性质特殊等因素,需要灵活执行岗位回避政策的,可由省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结合实际作出具体规定。

第三章 履职回避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回避的履职活动包括:

(一)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解聘(任免)、考核考察、奖励、处分、交流、人事争议处理、出国(境)审批;

(二)人事考试、职称评审、人才评价;

(三)招生考试、项目评审、成果评选、资金审批与监管;

(四)其他应当回避的履职活动。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履行第十一条所列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不得参加相关调查、考察、讨论、评议、投票、评分、审核、决定等活动,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二)涉及与本人有本规定第六条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履职回避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本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有关单位提出回避要求。

(二)本人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回避决定。其中,成立聘用工作组织、考核工作组织、申诉公正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等专项工作组织的,工作组织负责人的回避由成立该工作组织的单位决定,工作组织其他工作人员的回避可授权工作组织负责人决定。作出回避决定前,应当听取需要回避的人员及相关人员的意见。

(三)根据回避决定需要回避的,应当自回避决定作出之日起退出相关工作。

回避决定应当及时作出。回避决定作出前,本人可视情况确定是否先行退出相关履职活动。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外请专家及其他人员参加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相关活动时,具有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回避。回避办理程序一般参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进行。回避决定由邀请单位或者授权其组织(人事)部门、专项工作组织负责人作出。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应当由事业单位作出或者授权作出回避决定的,特殊情况下,主管部门或者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可以直接作出。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须服从回避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组织处理或处分。所在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回避决定落实到位。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主动报告应回避的情形。有需要回避的情形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的,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给予组织处理或处分。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外请专家及其他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造成不良后果的,有关部门予以记录,在一定期限内不得邀请其参加相关活动;适用组织处理或处分的,可建议有关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依法依规给予组织处理或处分。

第十八条由于相关人员隐瞒应当回避情形,造成工作结果不公正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消或者撤销获取的资质、资格、荣誉、奖金、学籍、岗位、项目、资金等。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对拟新进人员和拟调整岗位人员,应当依据本规定严格审查把关,避免形成回避关系。对因婚姻、岗位变化等新形成的回避关系,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事业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依法依规给予组织处理或处分。

第二十条对个人、组织据实反映本规定所列各类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单位、部门应当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及时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主管部门对所属事业单位实施人事管理工作需要回避的,参照本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机关工勤人员的回避,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格格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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